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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08-22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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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3)佛明法执外异字第11号
(2013)佛明法执外异字第11号
异议人(案外人)曾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杨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关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子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曾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杨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2012)佛明法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关志强与被执行人曾勇兵、杨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春与异议人曾彪共有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68号15栋1梯201房产,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曾彪是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68号15栋1梯201房产的共有人,且不是(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或债务承担人,与申请执行人关志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将房产归还异议人。
为支持其请求,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曾彪户口登记卡、被执行人曾勇兵和杨春的身份证、结婚证、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经审查,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2008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杨春、异议人曾彪与佛山市高明汇源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8040456),共同购买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68号15栋1梯201房产。同日,该房产经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杨春、曾彪,登记权证号为08040456。
本院认为,杨春为(2012)佛明法执字第1251号案的被执行人之一,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68号15栋1梯201房产属杨春与异议人曾彪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院在查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68号15栋1梯201房产时,已依法及时通知了异议人曾彪,因此查封行为并无不妥,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曾彪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bet28365365官网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明 祥
审 判 员 李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江 小 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