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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3)佛明法执外异字第10号
案外人林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麦添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申请执行人麦星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申请执行人黄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被执行人严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2006)明执字第316号麦添贵、麦星安、黄女与严锡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5月16日扣划了严锡军妻子林诗(即案外人)农商银行帐户存款1508.05元。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林诗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伟锋
审 判 员 李俊斌
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