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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06-18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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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玉平,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梁兴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麦兆雄,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文斌、李勇,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王玉平不服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荷办行决[2010]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从出生至今均系湾渡村的农业人口,一直履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义务。2009年11月16日,湾渡村民小组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和《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明确了征地后政府对于湾渡村民小组的补偿安置办法。2010年2月3日,湾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了湾渡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款分配方案,湾渡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每人分得补偿款88000元,但村民小组却以原告是外嫁女为由仅分配原告3000元。为此,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处理,被告于2011年1月4日作出决定,认为原告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不具有湾渡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荷办行决[2010]21号行政决定书;二、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确认原告的湾渡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按照成员资格分配土地补偿款88000元(扣除已经分配的3000元,实际仍应分配85000元)给原告;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及成员待遇保护的纠纷,此类纠纷按照有关规定应先由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者政府不予处理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对基层政府的处理不服,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玉平的起诉。
本案不需缴纳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任雪英
审 判 员 邓文凤
人民陪审员 王晓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