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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1-10-21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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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梁凤梅,女,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黎润林,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棋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潘隆、仇志全,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梁凤梅因要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凤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凤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凤梅承担。
审 判 长 任雪英
审 判 员 梁超文
审 判 员 邓文凤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罗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