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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
发表时间:2013-10-21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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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中贵,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中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为民、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中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宋中贵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Q***”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勇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出发,沿荷香路往沧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荷香路与文华路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法医鉴定,宋中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中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宋中贵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宋中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宋中贵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Q***”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勇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出发,沿荷香路往沧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荷香路与文华路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当日提取的宋中贵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6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宋中贵的供述,证人王*勇的证言,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驾驶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相关照片,提取宋中贵血液样本登记表及采样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中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中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中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中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邹宁静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