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高明某商铺游玩时,被地面凸起的插座绊倒受伤住院,于是将商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高明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商铺应承担80%赔偿责任,需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精神抚慰金在内共19771.54元。
2017年11月5日晚上,张女士(化名)带着小孩到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某商铺开设的儿童乐园游玩,其间在步行时,被地面凸起的插座绊倒,从木质地面区域摔倒在瓷砖地面区域。张女士因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1天,并在家按医嘱戴颈托休养了1个月。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头颈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牙折断等。为此,张女士到高明法院提起诉讼,向商铺索赔42590.1元,含1000元精神抚慰金。
经查,涉事插座位于木质地面区域中,靠近与瓷砖地面区域的连接处,凸起的高度约为4厘米,插座上粘贴有警示胶带。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管理人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商铺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经营场所内地面插座未设置防护措施,而且警示标志不明确,导致该插座绊倒原告致伤,应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照顾和注意义务。原告未能注意到地面插座凸起并采取防护措施,应认定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高明法院酌定被告商铺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事故中,原告牙齿受损,给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核定,商铺应向张女士支付含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19771.54元,对过高的其他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高明法院提醒,市民在商铺娱乐购物时要注意安全,如果发生损伤情况记得保留相关票据,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权益。商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定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点应设置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发生。